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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赵某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与友人前往位于市中心某商圈的“味享”餐厅就餐。该餐厅由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当日由员工赵某负责厨房区域作业。当晚20时许,餐厅后厨因赵某违规操作,使用明火加热高压锅导致内部压力异常引发爆炸。爆炸冲击波及飞溅碎片导致正在大厅用餐的张某重伤,经送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5天。事故发生时,餐厅大厅虽设有“小心地滑”标识,但爆炸核心区附近未设置任何关于高温高压设备危险源的警示标志,且现场疏散通道堆放杂物,阻碍了顾客及时撤离。张某出院后多次协商赔偿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庭审中,张某申请对伤残等级及护理期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意见,认定张某不构成伤残,护理期为30日。法院重点审查了餐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员工赵某证言及消防部门事故认定书,查明餐厅在危险区域警示不足、管理存在重大疏漏。某餐饮公司辩称爆炸系员工个人重大过失所致,应由赵某个人承担责任,但法院认定赵某系职务行为,且餐厅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主因。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受害人张某自身无过错。综合考量事故原因力,酌定某餐饮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62,000元。最终判决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54,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参照适用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应对突发性安全事故时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便事故由第三人或员工直接引发,经营者若未在危险区域设置充分警示标志或未及时疏散人群,即构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判决结果有助于督促餐饮等服务业完善内部安全管理,强化对危险源的风险防控与警示提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