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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乐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受害人陈某持票进入某乐园水上乐园区域。该乐园由某乐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经营,其核心项目“深海探险”为大型水上滑道设施,依法属于特种设备。陈某在体验该项目时,因滑道连接处防护栏缺失且固定螺栓松动,导致其在高速滑行中失控,从约3米高的滑道末端平台坠落至硬质地面的缓冲池边缘。事故造成陈某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经住院治疗共计4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大量支出。事后,陈某发现乐园公司未对特种设备进行规定的定期维护保养,且现场无警示标识。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确认滑道设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关于维护保养的强制性规定之违反。乐园公司辩称陈某自身操作不当,但未能提供监控视频或有效证据佐证,且陈某持有合法消费凭证,双方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法院认定乐园公司作为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乐园公司作为经营者,对特种设备负有严密的维护与管理义务,其未尽义务导致陈某高处坠落受伤,构成无过错责任下的侵权。鉴于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亦负有合理注意义务,酌情认定其承担10%的责任,乐园公司承担90%的主要责任。最终判决乐园公司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第一千二百12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8条、第四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特种设备经营者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即便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仍需结合具体案情划分责任比例。判决结果强化了经营者对设施日常维护的法律红线,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