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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患者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初步诊断为急性心肌梗死。医院决定立即启动急救程序并准备转运至上级医院行介入手术。在急救车转运途中,随车医生为缓解患者症状,在未向同车的患者家属(其子陈某)告知药物潜在风险的情况下,直接静脉推注高剂量溶栓药物。约20分钟后,陈某出现严重出血性休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救途中使用高风险药物前,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存在违规用药行为,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履行告知义务争议较大。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未尽到《民法典》规定的告知义务,用药行为存在瑕疵,承担次要责任。法院结合病历记录、急救车行车记录仪视频及家属证言,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计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1,200,000元,医院赔偿360,000元。鉴于医院违规用药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最终判决医院共计赔偿3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场景下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即使情况紧急,医疗机构仍需对重大风险药物履行必要的告知或事后说明义务。司法实践强调程序合规与实质告知并重,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的规范化水平,保障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