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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陈某因重症肺炎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期间,陈某出现持续高热及呼吸困难,院方未严格遵循院感防控规范,未及时对陈某进行严密的隔离监测,亦未规范记录护理细节,导致陈某继发耐碳青霉烯类肺炎克雷伯菌感染。因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陈某于2022年5月死亡。陈某之妻张某及家属认为医院存在严重治疗过错,尤其是护理记录缺失与感染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遂提起诉讼。张某因处理丧事及维权,产生大量误工损失。经司法鉴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过错参与度为60%-80%。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医院存在过错,但双方就是否因护理记录不全导致因果关系推定适用及具体赔偿金额争议较大。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关于部分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提起上诉。二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缺失对举证责任的影响,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认医院在院感防控中的违规行为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主要责任认定,但调整部分赔偿明细。最终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8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一百79条、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医疗损害纠纷中,若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善导致护理记录缺失,致使无法准确还原诊疗过程,可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同时,细化了家属维权期间误工费的认定标准,对规范医院院感管理及病历书写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