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持续高热伴呼吸困难,由其母亲陪同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开具静脉输液药物。输液过程中,张某出现严重过敏反应,诊所医护人员处置不当,未及时停用可疑药物并转诊,导致张某病情迅速恶化,最终被转至上级医院诊断为过敏性休克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造成重度残疾。张某家属因后续治疗产生大量费用,且因张某年幼,护理需求极高,但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用药清单明细及护理费具体金额无法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意见认为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器械使用与用药存在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诊所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用药清单的真实性及护理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鉴定意见,重点审查了诊所过错与病情延误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责任,比例为70%。判令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关于护理费,因张某需长期专人护理,结合当地护工标准及病情恢复周期,酌情确定护理费总额,虽具体每日明细未完全确定具体数值,但总额符合法定赔偿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对用药清单、器械使用规范的举证责任。强调了病情延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以及护理费在未成年人重度残疾案件中的合理计算方式,对基层诊所规范诊疗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