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处、李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受害人张某(化名)前往某知名景区游览。在景区入口处的自动旋转门区域,张某因跟随前方行人李某(化名)进入,李某在通过门体时突然加速奔跑并试图强行通过正在闭合的旋转门。张某紧随其后,被旋转门叶片夹伤右臂。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某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肱骨骨折伴神经损伤,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向景区管理处投诉,要求赔偿。景区管理处辩称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且事故主要由李某违规行为导致。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及景区管理处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庭审中,法院调取了景区监控视频,清晰显示李某奔跑强行通过旋转门导致门体异常闭合夹伤张某。法院认定李某存在重大过错,景区管理处虽设置警示标志,但自动门感应灵敏度不足且未及时人工干预,存在管理瑕疵。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1. 李某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70%;2. 景区管理处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比例为30%。经核算,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2万元。李某赔偿10.4万元,景区管理处赔偿1.6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自动门事故中,第三人侵权与经营者补充责任的划分标准。强调了经营者对特种设备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置的义务,即便有第三人过错,经营者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保护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