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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持续高热伴呼吸困难,由其母亲陪同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基础实验室检查,亦未完善胸部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即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口服药物后让家属回家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昏迷及呼吸衰竭,家属紧急将其转诊至市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尸检报告显示,张某系重症肺炎合并脓毒症休克导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家属认为诊所漏诊误治导致延误最佳抢救时机,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认定某诊所未对发热患儿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鉴定意见指出,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疗机构承担次要责任,参与度比例为20%-30%。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中关于责任参与度的建议,酌情确定某诊所对张某的死亡承担25%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0万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急症诊疗中检查检验的必要性标准。医疗机构对发热伴呼吸症状的未成年人,必须履行严密的检查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导致漏诊,即便非直接致死原因,亦需根据参与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警示基层诊所规范诊疗流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