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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早产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住院部。入院后,患儿出现呼吸困难,医院未及时完善病历书写,部分护理记录缺失且关键医嘱未签字确认。患儿病情恶化后,家属发现病历存在涂改痕迹,遂向卫健委投诉。经司法鉴定,医院在病历管理上存在严重缺陷,导致诊疗过程关键环节无法还原,影响了医疗损害责任的准确认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其病历书写缺陷与患儿后续因延误治疗导致的脑损伤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20%-30%。患儿经抢救后遗留轻度智力发育迟缓,产生大量医疗费、护理费及康复费用。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张某父母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确认医院病历管理不当存在过错。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应完全采信鉴定意见中的参与度比例产生争议。二审法院结合病历缺失的具体内容及患儿实际损害后果,维持了一审对医院过错性质的认定,并对赔偿明细进行复核。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患儿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医院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2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病历管理不当在医疗损害责任中的法律后果。即使诊疗行为本身符合规范,若因病历书写缺陷导致因果关系无法查明,医疗机构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警示医疗机构必须规范病历管理,保障患者权益,同时也为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证据瑕疵案件提供了参考。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