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新生儿赵某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值班医生李某在接诊后,未严格遵循新生儿复苏指南,未及时建立有效通气,导致患儿出现严重缺氧。医院在初步处置后,拟将患儿转往上级儿童医院,但在急救途中,因救护车设备故障且无医护人员全程监护,患儿病情急剧恶化。经抢救无效,赵某确诊为缺氧缺血性脑病,遗留重度脑瘫,双眼失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经医疗损害鉴定,医院在急诊处置不及时、转运途中监护缺失存在明显治疗过错,与患儿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调解未果,赵某家属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医院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治疗过错,参与度为70%-8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支持高额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护理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患儿实际病情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当地生活水平,计算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直接损失共计1,200,000元。鉴于患儿遭受毁灭性健康损害,给家属造成极大精神痛苦,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0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40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聚焦急诊与转运环节的连续性救治义务,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急救途中监护缺失的责任边界。判决严格依据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合理量化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规范急诊处置流程、保障新生儿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