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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口腔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牙齿疼痛前往某口腔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充分评估张某孕期风险的情况下,开具了含有禁用成分的止痛药物,且未提供完整的用药清单。张某服药后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导致胎儿宫内窘迫,最终不得不进行紧急引产手术,造成张某身体器官受损。张某认为诊所存在治疗过错,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损害后果与诊所违规用药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认定诊所存在过错,判决赔偿张某8万元。张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过低,提起上诉。二审期间,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用药清单缺失对举证责任的影响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合理性展开辩论。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病历和用药记录的规定,以及鉴定意见的科学性。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口腔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孕妇,遭受身心巨大创伤,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关于医疗费及误工费部分,调整精神损害抚慰金为8000元,总计赔偿张某10.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等特殊群体在口腔诊疗中的特殊保护标准,强调了医疗机构提供完整用药清单的义务。对于医疗过错认定中,即使无直接医疗事故鉴定,通过违规用药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分析,亦可确定责任。同时,合理限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体现了司法对医患双方利益的平衡。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