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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赵某因长期失眠、焦虑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该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接诊人员孙某亦无医师执业资格。孙某在未对赵某进行任何必要检查的情况下,开具含有高剂量镇静成分及不明来源中药成分的混合制剂,并嘱咐赵某每日服用。赵某服药一周后出现严重心律失常、肝肾功能衰竭,被紧急送入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虽经救治脱离生命危险,但造成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司法鉴定,孙某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赵某的重度残疾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赵某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起次要作用。赵某因治疗、康复产生巨额医疗费、后续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市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审理中,赵某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康安诊所非法行医,孙某存在重大过错,该过错与赵某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70%-80%。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非法行医事实、因果关系及赔偿明细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结合鉴定意见、病历资料及证据规则,对责任比例进行最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康安诊所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孙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从事诊疗活动,构成非法行医,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75%,结合赵某自身疾病因素,酌定某康安诊所承担75%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某康安诊所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非法行医中医疗机构主体责任与医务人员个人责任的认定。重点阐释了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在非法行医语境下的缺失与过错推定,以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确定因果关系及责任比例中的关键证据作用,对规范基层诊所执业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