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商场、某维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商场、某维保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商场就餐。在乘坐连接二楼与三楼的自动扶梯时,因扶梯踏板突然发生剧烈卡顿并急停,张某被甩出摔倒,头部及右肢严重受伤。事发时,扶梯旁设有某品牌餐厅的促销摊位,一名该餐厅员工因未及时发现异常且未及时按下急停按钮,导致张某未能及时被救助,加重了伤情。商场事后调取的监控视频显示,该扶梯在事故发生前一周已有异响报修记录,但维保单位某公司未进行彻底检修。经鉴定,张某构成八级伤残。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扶梯年度维护保养记录不全,存在安全隐患。张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大量费用,并因休学导致父母误工。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商场、维保公司及餐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扶梯安全性进行鉴定,确认维保缺失与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损失进行司法审计。庭审中,各方就是责任分担比例产生争议,重点围绕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与维保单位专业义务展开辩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维保单位某公司未履行法定维护义务,存在主要过错,承担60%责任;某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其员工(餐厅经营者关联人员)未及时救助,承担30%的补充赔偿责任;餐厅经营者因员工未及时处置,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判令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20,000元;某商场在30%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餐厅承担10%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65条、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自动扶梯事故中维保单位与经营者的责任边界,特别是确立了第三人侵权时经营者的补充责任适用场景。通过引入市场监管处理结果作为证据,强化了设施合格性审查,对公共场所安全管理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