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在某社区诊所进行产检。接诊医生李某在检查中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对张某出现的胎心异常征象未予足够重视,也未及时建议其转诊至上级医院,导致病情延误。直至次日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才由家属送往市妇幼保健院,确诊为胎盘早剥。因抢救及时,胎儿虽存活但患有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需长期康复治疗。张某及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中,双方同意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为,某诊所医生李某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对病情延误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胎儿脑损伤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建议承担次要责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诊所提供的病历资料,发现其记录不完整,存在涂改痕迹,结合鉴定意见,法院采信了鉴定结论。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胎儿经抢救存活,损害后果相对可控,酌情确定诊所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主张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合理损失共计8500元。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92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产检环节的注意义务标准。在病历资料存在瑕疵时,结合专业鉴定意见认定因果关系,体现了司法对医疗安全的严格规制。同时,判决金额控制在较低范围,平衡了医患双方利益,对规范基层产科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