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7岁患儿张某因车祸重伤被送往某市人民医院急救。在急救途中,因医院救护车配备的血液制品储存温度记录不全,且医护人员未严格执行双人核对制度,导致张某输入了疑似受污染的血液。入院后张某出现严重溶血反应及急性肝肾功能衰竭。经司法鉴定,某市人民医院在输血环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其父母因照顾患儿产生误工损失。双方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就是赔偿责任达成一致。
审理过程
案件经人民调解程序未果后提起诉讼。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输血操作违规,存在过错。庭审中,医院对护理记录缺失提出异议,但结合急救途中监控视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认定医院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规定,结合鉴定意见,认定某市人民医院承担60%的主要责任。判令医院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8500元。其中误工费因原告父母误工时间较短,核定在1万元以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救途中输血环节的管理规范,强调了护理记录与监控视频在过错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同时体现了小额医疗纠纷中,通过调解与简易程序快速定分止争,降低当事人诉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