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突发剧烈腹痛伴呕吐,由父母陪同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就诊。接诊医生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未详细询问既往史,亦未开具必要的腹部CT或超声检查,仅凭经验开具常规止痛药及用药清单建议居家观察。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家属紧急送医途中出现休克症状,抵达医院时已无生命体征,最终确诊为急性肠系膜上动脉栓塞导致的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接诊过程中存在漏诊过错,未及时发现危急重症前兆,且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存在漏诊过错,参与度为30%-40%。一审法院判决医院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医院不服,以已履行基本诊疗程序、损害后果主要由患者自身疾病进展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医务人员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注意义务及急救途中的风险预判责任,认为一审事实清楚,但责任比例认定需结合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告知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综合评判。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鉴于医院漏诊导致错失最佳抢救时机,过错与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68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为70,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区间要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8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未成年患者应负有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即使无直接诊疗行为,漏诊导致的延误救治亦构成过错。判决严格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强调告知与评估义务,合理认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对规范急诊接诊流程、保障未成年人生命安全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