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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凌晨,患者陈某因突发剧烈胸痛、呼吸困难前往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急诊就诊。值班医生赵某未进行心电图检查,仅凭听诊判断为“急性胃肠炎”,开具止痛药后建议回家观察。陈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次日清晨死亡,死因为急性心肌梗死并发心源性休克。陈某家属张某(死者配偶)及亲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误诊,未履行急诊急救义务,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经医疗损害鉴定,认定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漏诊心肌梗死,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陈某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家属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主张赔偿总额在5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接诊急危重症患者时,未严格执行急诊诊疗规范,未完善必要检查,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具有因果关系,建议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适用《民法典》第1219条关于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规定展开辩论,最终法院确认诊所未尽到充分的风险告知和紧急救治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鉴于鉴定意见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责任,结合本案具体情节,酌定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为850,000元(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家属处理此事产生的后续治疗相关合理支出)。最终判决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赔偿张某59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基层医疗机构在急诊误诊场景下的法律责任边界。通过行政调解前置与司法鉴定结合,明确了“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判决严格遵循民法典第1219条,强化了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对潜在风险的告知与处置义务,对规范基层急诊诊疗行为、保障患者生命健康权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