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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某国际大酒店举办大型亲子嘉年华活动。游客张某在参与酒店大堂设置的互动游戏区时,因地面刚经过清洁且未放置警示标识,导致地面湿滑。张某在奔跑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右膝软组织损伤。事后,张某向酒店方投诉,要求赔偿并指出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相关部门调查,该酒店地面防滑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但清洁作业程序存在瑕疵,未严格执行湿滑区域警示规定。张某在参与剧烈互动游戏时未注意脚下情况,亦存在一定自身过错。张某遂提起诉讼,主张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为软组织损伤,无后遗症。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清洁记录、投诉举报材料及《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认定酒店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虽设施合格但警示不足,存在管理疏忽;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活动时未尽合理注意义务,亦有过错。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国际大酒店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5万元。酒店方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9万元。关于张某主张的10万元至5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张某伤情为软组织损伤,未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且其自身存在过错,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最终判决酒店方共计赔偿张某11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3、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即便硬件设施合格,仍需履行严密的软性安全保障义务,如及时警示湿滑风险。同时,确立了受害人自身过错对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调节作用,对平衡经营者责任与公众注意义务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