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某餐饮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健身中心及某餐饮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某商场内的“悦动健身中心”锻炼。该健身中心与“味美餐厅”共用同一公共通道。当晚20时许,张某在结束训练后,途经健身中心与餐厅交界处的湿滑地面时,因地面积水且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不慎摔倒。现场安保人员虽在场,但未及时清理积水或引导顾客。张某倒地后感到右腿剧烈疼痛,被路人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手术治疗。事后,张某委托专业机构对事发区域设施进行检测,报告显示该区域防滑等级不符合公共场所安全标准,且健身中心未能提供事发时段的地面清洁与安全检查记录。张某因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向健身中心及餐厅管理方索赔,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某区人民法院民事一审。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依职权调取了健身中心的安保监控视频,确认事发时地面存在明显水渍且无警示标识。同时,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法院结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是否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及是否设置充分警示标志,认定健身中心在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失。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健身中心作为经营场所,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餐厅虽非直接侵权人,但因共用通道且未及时协助清理,承担次要责任。综合考量过错程度,判决健身中心承担70%的责任,餐厅承担30%的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判决健身中心赔偿84,000元,餐厅赔偿36,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混合业态环境下的安全保障边界。警示标志的充分性不仅指有无标识,更需结合环境风险动态评估。设施检测报告作为关键证据,能有效还原安全隐患事实,为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提供科学依据,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