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轨道交通集团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赵某前往某市高铁站候车。当日该站进站口上方一处用于装饰的轻质金属构件因长期未检修,连接件松动脱落,直接砸中正在通行的赵某头部。赵某当场昏迷,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调查,该设施由某市轨道交通集团下属维护单位负责日常巡检,但该单位未建立有效隐患排查台账,存在明显维护缺失。事发前,赵某家属曾就站内设施安全隐患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但未获及时整改。现场监控视频清晰记录了设施脱落瞬间,多名旅客证言证实赵某系正常行走且无任何危险动作。事故直接导致赵某死亡,造成重大人身损害。
审理过程
赵某家属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设施脱落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系金属疲劳断裂与维护不当所致。法院调取了维护单位的巡检记录,发现其未按《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履行定期检测义务。同时,法院审查了投诉举报记录,认定经营者对已知隐患未加消除。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产生争议,但无证据表明有第三方人为破坏,故认定为设施自身缺陷导致的侵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轨道交通集团作为车站经营者及设施维护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设施缺陷与死亡结果有直接因果关系,且无第三人介入,不适用无过错责任下的免责情形,但基于其违反法定义务,判决其承担100%责任。判令某市轨道交通集团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9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建筑附属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无第三人侵权,维护单位因未履行法定检测义务导致设施缺陷致人伤亡,必须承担侵权责任。案件强调了投诉举报机制在督促经营者履行安全义务中的证据效力,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