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景区管理处电梯坠落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赵某前往某知名景区游玩,进入景区观光电梯时,因电梯轿厢突然发生剧烈晃动后骤降约两米,导致赵某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赵某为腰椎压缩性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景区管理处虽提供初步救治,但双方就是否存在设施老化、赵某是否违规跳跃等责任划分问题产生分歧,赵某遂提起诉讼。经查,该电梯虽经定期检测,但报告存在瑕疵,且赵某在等待期间曾站立不稳,存在一定自身过错。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电梯运行状态进行技术鉴定,确认电梯控制系统存在故障。同时,结合现场监控及电梯检测报告,认定景区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乘坐电梯时未注意脚下安全,亦存在轻微过错。双方曾就是赔偿金额进行过协商但未果。
判决结果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保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判定景区管理处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赵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判令景区管理处赔偿赵某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3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特别是在设施检测报告存在瑕疵时,经营者需承担更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合理划分受害人自身过错与经营者责任,对提升景区安全管理水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