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公共场所安全伤害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游客张某前往某市乘坐地铁。在出站口的自动扶梯上,张某因未注意脚下且扶梯运行速度较快,不慎摔倒。事故发生时,扶梯旁虽设有“紧握扶手”的提示牌,但部分被广告海报遮挡,且现场工作人员未及时疏导。张某摔倒后导致右腿胫骨骨折,经医院住院治疗。张某认为地铁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提起诉讼。经司法鉴定,张某右下肢功能丧失程度为轻微,构成十级伤残。张某主张地铁方存在管理过错,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伤残等级。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警示标志不充分、监控视频显示的扶梯运行状态及工作人员履职情况进行了质证。法院结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公共场所安全管理的精神,重点审查了管理人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作为管理人,虽设置了警示标志,但存在遮挡且现场疏导不足,存在一定过错;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尽注意义务,亦有过错。综合考量,判定地铁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40%。判决地铁方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张某伤情较轻且金额未确定具体计算标准,法院酌情支持1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警示标志的显著性与有效性是认定过错的关键。在自动扶梯事故中,需结合监控视频与现场情况,平衡受害人注意义务与管理人管理职责,为同类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酌定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