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张某诉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受害人张某前往某国际机场乘坐自动扶梯。在下行过程中,因第三人李某违规携带大型行李强行通过导致电梯急停,张某失去平衡摔倒,头部及胸部遭受重创,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现场照片显示电梯无明显故障标识,但紧急制动后未立即启动救援。张某家属与机场管理方多次协商,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鉴定,张某系机械性窒息死亡,直接原因为第三人侵权,但电梯突发急停加剧了伤害后果。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亡原因进行鉴定,确认第三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法院审查了机场方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重点考察电梯日常维护记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现场警示标识。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瑕疵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及照片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第三人李某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某国际机场管理有限公司虽无直接侵权行为,但未在第三人违规操作时及时制止且事后救援不及时,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次要过错,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酌情判定机场方承担10%的补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共计35万元,涵盖医疗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7条(现民法典对应条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损害由第三人直接造成,经营者未尽到预防、制止或及时救助义务,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