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赵某因腹痛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值班医生李某未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在未进行必要影像学检查排除宫外孕破裂的情况下,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胃肠炎,并开具止痛药物。次日凌晨,赵某病情急剧恶化,出现失血性休克,医院紧急启动急救程序。在转运至手术室途中,因医院急救设备故障导致抢救延误,加之术前未及时发现其右侧输卵管破裂出血,致使赵某腹腔内大出血时间过长,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虽保住性命,但造成赵某双侧肾脏不可逆性萎缩,丧失生育能力,属重度残疾。赵某出院后长期依赖透析维持生命,生活完全无法自理,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及护理支出。
审理过程
赵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省级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医院在检查检验环节存在严重不当,违反诊疗规范,漏诊宫外孕破裂;急救途中设备故障构成次级过错。医院过错与赵某器官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赵某主张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医院认可过错但主张急救延误属意外,请求减轻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检查检验不当、急救措施不力等过错,且该过错与赵某器官损害后果具有主要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赵某自身疾病基础,酌情认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赵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7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孕妇特殊群体的检查检验标准,警示医疗机构急救途中设备维护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222条,在检查检验明显违规时,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强化了患者权益保护,对规范产科急救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