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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腹痛入住某诊所,诊断为先兆流产。护士李某值班期间,未严格遵循护理规范,未按时巡视病房,亦未监测张某生命体征。次日凌晨,张某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大量出血,因未及时获知,送外院抢救时已发生重度休克。经鉴定,张某因护理延误导致病情恶化,最终行清宫术,造成子宫损伤。张某主张诊所存在护理过错,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护士李某未履行基本护理观察义务,存在明显护理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结合鉴定意见,认定诊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诊所存在护理过错,承担主要责任。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85000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护理环节中的注意义务标准,强调了护理不当导致病情延误的法律责任。通过适用民法典第1222条,强化了医疗机构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的合规要求,对提升基层诊所护理质量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