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化名)因重度窒息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治疗。入院后,主治医师李某在诊疗过程中未严格遵循新生儿复苏指南,对患儿出现的呼吸衰竭征象反应迟缓,未及时实施气管插管及机械通气,存在明显治疗过错。患儿病情迅速恶化,经抢救无效于3月15日死亡。经司法鉴定,医院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其过错与新生儿死亡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患儿父母张某、赵某为治疗及后续事宜支出大量医疗费、丧葬费等,合计票据金额超过120万元,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赔偿金额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程序审理。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治疗过错,且该过错与患儿死亡后果具有完全因果关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过错无异议,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总额的计算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法院结合费用票据、鉴定意见及当地生活水平进行核算。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判令医院赔偿张某父母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05万元。该金额落在100万元以上范围内,符合案件损害后果及责任认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
案件意义
本案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21条,明确了医务人员未尽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诊疗义务即构成过错。对于新生儿重症监护中因程序违规导致的死亡案件,通过严密的鉴定与严实的票据认定,确立了高额度医疗损害赔偿的裁判标准,对规范新生儿急救流程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