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某公园管理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残疾人赵某持票进入某公园,准备乘坐下行自动扶梯前往观景台。当赵某行至扶梯中段时,因扶梯运行速度过快且缺乏足够警示,赵某身体失衡摔倒。此时,第三人孙某因急于赶路,在扶梯旁强行推行婴儿车试图加速通过,导致赵某受到撞击后再次摔倒,头部重创。赵某被紧急送往市第一医院救治,经医院病历记录诊断为颅脑损伤、多处骨折,最终因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调查,该自动扶梯属于特种设备,公园管理处未及时发现并排除运行隐患,且现场安保人员未及时制止孙某的危险行为。赵某家属与公园管理处就是否存在过错、第三人责任分担及赔偿金额产生重大分歧,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未果,赵某家属提起诉讼。审理中,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自动扶梯进行安全技术鉴定,确认扶梯急停功能失效。同时,调取医院病历确认死亡原因与摔倒有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认定第三人孙某存在重大过错,公园管理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侵权责任相关规定,认定公园管理处承担次要责任,第三人孙某承担主要责任。考虑到公园管理处对特种设备管理疏忽,酌定其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各项损失合计约15万元,公园管理处需赔偿赵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5万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涉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时,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厘清了第三人侵权与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之间的界限,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