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某市第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日,孕妇陈某因突发剧烈腹痛伴阴道流血,前往某市第三医院急诊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完善血常规、凝血功能等必要检查的情况下,仅凭经验初步判断为普通肠胃炎,开具止痛药后建议回家观察。次日凌晨,陈某症状加重再次入院,经紧急剖腹产手术确诊为胎盘早剥并发弥散性血管内凝血(DIC),导致胎儿死亡,陈某因多器官功能衰竭遭受严重损害。经司法鉴定,医院在急诊接诊过程中存在漏诊、误诊的过错,未及时识别高危妊娠征象,该过错与陈某胎儿死亡及自身器官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陈某因治疗及康复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
审理过程
陈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申请医疗损害鉴定。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定医院违反诊疗规范,存在漏诊过错,且该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协商未果,法院依据鉴定意见及庭审证据组织调解及审理。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三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医院过错为主要原因,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32,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急诊场景下漏诊导致严重后果的责任认定。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联系,严格适用民法典规定,警示医疗机构需严格履行急诊诊疗规范,保障孕产妇生命安全,对提升急诊医疗质量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