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2岁未成年人张某因右腿骨折至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详细影像学评估且未充分告知手术风险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对张某实施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中,李某操作不当损伤张某腓总神经,导致张某术后出现右足下垂、行走困难。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诊所存在明显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张某住院期间,诊所提供的护理记录存在多处涂改及缺失,无法真实反映护理时长。经核算,张某已支出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5万元,后续还需定期康复治疗,预计后续治疗费约10万元。

审理过程

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意见,认定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错。庭审中,诊所对护理记录真实性提出异议,但因无法提供完整原始记录,法院结合张某住院天数及鉴定意见,依法认定护理期。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后续治疗费承担方式产生争议,法院组织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作为医疗机构,其医务人员李某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诊所未尽到充分说明义务,违反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综合过错程度,判令某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共计46万元,该金额落在10万元至50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未成年人医疗中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边界,强调了护理记录真实性对护理期认定的关键作用。对于手术治疗不当导致未成年人伤残的,即便存在轻微配合因素,若主要过错在医方,仍应承担主要或全部赔偿责任,有助于强化基层诊所的合规意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