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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2日,78岁的张某因突发胸痛、呼吸困难前往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心电图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胃痉挛”,开具止痛药物。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意识模糊,家属多次催促转院,李某仍建议留观。直至次日凌晨,张某病情恶化被送医,确诊为急性心肌梗死伴严重心功能衰竭,虽经抢救但遗留重度残疾。经司法鉴定,某诊所存在急诊处置不及时、漏诊误诊的治疗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主张包括后续治疗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20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诊所违反急诊诊疗规范,未及时识别危重症,且护理记录缺失关键生命体征监测数据,无法证明已尽到严加看护义务。一审法院认定诊所承担80%的主要责任。诊所不服,以鉴定意见程序违法为由提起上诉,主张张某自身高龄疾病是主因,请求改判。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结合民法典第1222条关于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的规定,对诊所的违规行为进行了严格认定。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诊所急诊处置严重滞后,违反诊疗规范,鉴定意见程序合法、结论科学,予以采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推定诊所有过错。综合考虑张某自身疾病因素,维持诊所承担80%赔偿责任的认定。最终判决某诊所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急诊场景下医疗机构对危重症患者的识别义务与处置时限要求。在护理记录缺失导致事实不清时,法院严格适用过错推定规则,强化了对老年患者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对规范基层诊所急诊流程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