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患者张某因持续发热前往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充分评估张某既往过敏史的情况下,开具含有特定抗生素的处方,且未向张某及其家属详细告知该药物可能引发的严重肝肾损伤风险及替代治疗方案。张某服药后出现严重不适,经转诊至市人民医院确诊为急性药物性肝衰竭伴多器官功能损害。经司法鉴定,张某的损害后果与诊所违规用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事发后,张某家属多次与诊所协商,某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介入进行行政调解,但双方就是否存在告知瑕疵及赔偿金额分歧较大,调解未果,张某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诊所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特别是在用药前的风险评估和告知义务履行上存在明显缺陷,违反了《民法典》相关规定。法院结合护理记录中关于患者用药后反应的描述,确认诊所存在过错。鉴于张某自身基础疾病对损害后果有一定影响,法院综合全案证据,依法确定责任分担比例。
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某诊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依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酌定某诊所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20,000元。据此,判决某诊所向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7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2条、第一千二百2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用药安全告知义务中的具体标准,强调即使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医生未就重大风险进行充分解释,仍构成告知义务违反。对于基层诊所而言,规范诊疗流程、完善护理记录及履行严密的告知义务是规避法律风险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