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商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12日,受害人张某(男,72岁)前往某商场游泳馆游泳。张某系该商场会员,入场时未佩戴泳镜,且未进行充分热身。游泳过程中,张某因体力不支逐渐下沉,虽经救生员发现并施救,但因溺水时间过长导致抢救无效死亡。现场照片显示,泳池水深标识清晰,救生员在岗,但张某落水区域与救生员视线存在短暂盲区。张某家属主张商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定商场已履行基本安全保障义务,张某自身未评估身体状况及未采取防护措施,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或管理人过错比例产生争议。经法庭调查,确认无第三人直接侵权行为,重点审查经营者是否完全尽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警示和救助义务。
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商场作为经营场所,对老年人等特殊群体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虽无直接侵权第三人,但商场在救生巡查密度上存在轻微瑕疵,应承担次要责任。酌定商场承担30%的赔偿责任。依据丧葬费标准及死亡赔偿金等计算,判令某商场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4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细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下经营者与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划分,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