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孕妇张某因妊娠合并症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待产。入院后,医院决定实施剖宫产手术。手术过程中,麻醉医师在未充分评估张某气道情况及过敏史的前提下,擅自调整麻醉药物剂量,且术中未严格执行麻醉监护规范,导致张某突发恶性高热及呼吸衰竭。术后,医院护理记录存在明显缺失与涂改,未能真实反映患者术后的生命体征变化。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尸检,张某系因麻醉药物诱导下的严重过敏反应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张某家属与医院曾就赔偿事宜进行人民调解,但因对责任比例分歧较大未果。张某家属遂提起诉讼,主张医院存在麻醉处置不当、病历书写不规范等过错,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等。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二审程序。审理中,双方共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麻醉前评估不足、术中监护缺失及护理记录不规范,存在明显医疗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庭审中,法院重点审查了护理记录的真实性及鉴定意见的采信问题,结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病历资料的规定,确认医院过错程度。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经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65万元。据此,判决某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张某家属人民币52万元(65万元×80%)。该金额略高于组合要素上限,但考虑到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的特殊性,整体符合重大医疗损害赔偿特征,二审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二百22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麻醉处置不当致孕妇死亡的责任认定标准,特别是护理记录缺失对过错推定的影响。同时,体现了司法鉴定意见在医疗损害案件中的核心证据地位,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病历管理合规性审查中的适用,对规范麻醉临床操作及病历书写具有重要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