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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10日,患者张某因重度贫血至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核实血源合法性且未进行交叉配血试验的情况下,违规为张某输入来自非正规渠道的血液制品。输注过程中,张某出现寒战、高热等反应,诊所护士在护理记录中仅简单记载“患者不适”,未详细记录生命体征变化具体数值,存在记录瑕疵。张某随后转入市第三人民医院,确诊为丙型肝炎病毒感染。经后续多次治疗,张某病情虽经控制,但需长期服用抗病毒药物,后续治疗费用尚未最终确定。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及因果关系产生争议。经法院委托,市医学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某诊所违反诊疗规范,违规使用血源且未做配血,存在明显输血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感染丙肝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指出护理记录不完整,但结合其他病历资料,不影响过错认定。法庭对医学会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诊所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判决某诊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张某后续治疗费金额未确定,本次判决支持已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20,000元。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在输血过程中的严格合规义务,特别是血源核查与配血试验的必要性。同时,确立了在后续治疗费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对已发生损失先行判决支持的司法实践,平衡了受害人权益与诉讼效率,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