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乐园及陈某公共场所安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原告张某受邀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带领亲友前往某游乐园举办生日聚会。活动期间,张某一行乘坐游乐园观光电梯上行。电梯运行至二层与三层之间时突发急停并轻微晃动,张某因站立不稳摔倒,致右腿骨折。经医院诊断为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住院15天,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张某事后向游乐园管理方提出索赔,双方就是否存在管理过错协商未果。张某提起诉讼,主张游乐园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现场照片显示电梯内未设置明显的“急停时请抓紧扶手”警示标志,且电梯维保记录存在瑕疵。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伤情进行鉴定,确认其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经营者责任补充问题产生争议。法院调取了游乐园的日常巡查记录及电梯维保报告,并结合现场照片中警示标志缺失的情况,重点审查了经营者是否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某游乐园在电梯运行中未尽到严密的安全保障义务,且警示标志不充分,存在管理瑕疵,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作为组织者未充分提示风险,承担次要责任。酌定游乐园承担7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判令某游乐园赔偿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14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群众性活动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警示标志的充分性、设施维护的合规性是认定过错的关键。对于组织者与受害人的责任分担,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各方注意义务的精细化考量,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