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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公园游乐园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72岁的张某与其妻李某前往某公园游乐园游玩。张某在体验“高空飞翔”游乐设施时,因系带突然断裂,从约3米高的座舱坠落,头部着地。事故发生后,张某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颅内出血,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查,该游乐设施虽经年度检测合格,但现场未设置针对老年人参与限制的高亮警示标志,且工作人员未对系带进行二次检查。张某家属与公园管理处曾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因赔偿金额分歧较大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颅脑损伤与坠落事故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确认为直接因果关系。同时,法院调取了该游乐设施近期的检测报告,发现虽整体合格,但系带卡扣存在隐性磨损,且现场警示标识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法院认定公园经营者未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及警示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某公园游乐园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比例为80%;鉴于张某未严格阅读入场须知,自担20%责任。判令某公园游乐园赔偿张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特殊群体(如老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即使设施检测合格,若警示标志不充分或未采取针对性防护措施,经营者仍需承担补充或主要责任。强调了《消法》第18条在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适用,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