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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市康复中心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赵某因孕期不适前往某市康复中心进行理疗。康复中心医师在未充分评估赵某妊娠状况的情况下,建议其进行高强度腹部热敷与深层按摩。治疗次日,赵某出现剧烈腹痛及阴道流血,家属紧急将其送往医院,途中因救护车故障延误救治时间。经医院诊断,赵某因胎盘早剥导致胎儿死亡,自身遭受重度休克,经抢救后遗留子宫切除后遗症,构成九级伤残。赵某认为康复中心存在治疗过错,且急救延误加重了损害后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康复中心对孕妇实施禁忌理疗项目,违反诊疗规范,存在主要过错;急救途中车辆故障导致救治延误,虽非医疗机构直接过错,但结合整体损害后果,认定医疗机构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双方曾经历人民调解程序但未果。

判决结果

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及鉴定意见,法院认定某市康复中心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赵某残疾等级、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等赔偿项目计算,判决康复中心赔偿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85,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特殊人群(如孕妇)的注意义务边界,强调了急救通道畅通对损害扩大的影响。通过细化赔偿项目计算与责任比例划分,为类似医疗损害纠纷中过错认定与赔偿标准提供了参考范例。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