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孕妇张某因胎动异常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产科。入院后,主治医师在实施胎儿监护仪操作时,未严格遵循《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将一台存在校准误差的胎心监护仪直接用于张某,且未核对器械自检报告。术中,因器械读数严重失真,医生误判胎儿宫内状况良好,导致张某在出现胎盘早剥预兆时未及时采取剖宫产措施,病情延误。最终张某被迫紧急转院行剖宫产术,虽母子平安,但张某因长期卧床、精神焦虑导致产后重度抑郁,并产生严重误工损失。经后续治疗,张某身体恢复缓慢,需长期康复。
审理过程
张某提起诉讼后,法院委托市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专家组查阅手术记录、器械维护日志后,确认医院使用的胎心监护仪存在校准过期问题,属于器械使用过错。专家组认定该过错与张某病情延误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医院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就是赔偿金额及误工费计算标准产生争议,法院组织多次调解未果。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医疗器械使用中存在明显过错,违反诊疗规范,导致张某病情延误,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医学会鉴定意见,酌定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为110万元。最终判决医院赔偿张某88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医疗机构对医疗器械日常校准与维护的法定义务,强调了“器械使用过错”在医疗损害责任认定中的独立性。通过量化误工费与精神损害赔偿,为孕妇群体在遭遇医疗过失导致身心双重伤害时的权益保护提供了典型裁判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