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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游泳馆及陈某公共场所活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赵某在某游泳馆举办“夏日畅游”会员联谊活动。活动期间,游泳馆上方悬挂的装饰性金属灯架因长期未维护,连接处螺丝松动脱落,直接砸中正在池边休息的赵某头部。赵某当场昏迷,被紧急送医,经诊断为颅骨骨折、脑震荡及左腿胫骨骨折,住院治疗三个月,后续需定期复查。事故发生后,游泳馆方虽积极垫付部分医疗费,但就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赔偿金额与赵某产生分歧。赵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游泳馆及灯架安装维护方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游泳馆设施进行安全检测,报告显示灯架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未定期检修。法院认定游泳馆作为经营场所,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陈某作为设施维护方,未按规范履行检修职责,存在过错。赵某作为参与者,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过错。

判决结果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判决某游泳馆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陈某承担30%的次要赔偿责任。经核算,赵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15万元。某游泳馆赔偿79.5万元,陈某赔偿34.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设施安全的持续排查义务,即便涉及第三方维护,经营者仍负首要安全保障责任。判决结果强化了经营者对“物”的管理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