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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体育中心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晚,受害人张某前往位于市中心的“某体育中心”游泳馆更衣。该场馆为多层建筑,张某在通过连接更衣区与泳池区的内部楼梯下行时,因第三级台阶边缘存在约2厘米的明显破损剥落,且该处地面潮湿有积水,导致张某踩空摔倒。现场监控显示,事发区域虽设有“小心地滑”警示牌,但位置隐蔽且被杂物遮挡,未能起到充分警示作用。张某摔倒后头部及肢体多处着地,经送医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及轻微脑震荡,住院治疗10天。事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场馆在设施维护及安全警示方面存在管理瑕疵,责令其整改。张某与场馆方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组织双方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调取了事发时的现场照片及监控录像。针对张某提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因医院诊断明确为软组织损伤,经专业鉴定机构评估,张某伤情未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故残疾赔偿金金额暂无法确定具体数值,需结合后续治疗费及误工损失综合计算。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体育中心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台阶缺陷及警示不足与张某受伤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承担80%的责任;张某自身未尽注意义务,承担20%责任。判令某体育中心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28,5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因未构成伤残,不予支持具体金额,但保留其若后续出现严重后遗症另行主张的权利。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管理人在设施维护与警示标志设置上的具体义务标准。警示标志是否充分需结合现场环境综合判断,隐蔽或无效的警示不能免除管理人责任。同时,对于未构成伤残的软组织损伤,司法实践中需严格把握残疾赔偿金的认定标准,体现侵权责任的填平原则。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