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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患者张某因持续高热、咳嗽至某社区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未进行血常规或影像学检查,仅凭经验诊断为普通感冒,开具抗生素及退烧药。张某服药后症状未缓解且出现呼吸困难,家属紧急送医,确诊为重症肺炎并发急性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家属调取并封存了诊所的门诊病历、处方单、用药清单及收费明细。经司法鉴定,诊所未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漏诊重症肺炎,存在诊断过错,该过错与张某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诊所存在诊疗过错,判决承担60%赔偿责任。诊所不服,以张某自身基础疾病及家属延误送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用药清单与诊断的关联性,结合司法鉴定意见,确认漏诊行为直接延误了最佳救治时机,维持原判责任比例,驳回上诉。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诊所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鉴于医疗过错导致患者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判令诊所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基层诊所在急危重症识别中的注意义务,强调诊断过错与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标准。同时,严格规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对提升基层医疗机构诊疗规范性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