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张某因持续高热至某诊所就诊。接诊医生在未进行血常规、C反应蛋白等必要实验室检查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即开具含有不明成分的药物。张某服药后出现严重过敏性休克及多器官功能衰竭,被紧急转至市人民医院抢救。经鉴定,某诊所存在检查检验不当的过错,该过错与张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张某住院期间产生大量医疗费用,且因病情导致听力受损,需长期后续治疗。张某家属多次与诊所协商无果,经当地卫健委行政调解失败后,张某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
审理过程
案件受理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明确指出诊所违反诊疗规范,未做必要检查导致误诊误治,应承担主要责任。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病历资料及专家辅助人意见,确认鉴定意见科学有效。张某提交了完整的费用票据及后续治疗评估报告,证明损失金额。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诊所存在重大过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其有过错,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综合考量张某的损害程度、后续治疗需求及证据充分性,酌定赔偿总额为380,000元。该金额涵盖已发生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后续治疗费,符合10万元至50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医疗机构因检查检验不当导致误诊的法律后果。重点阐释了在违反诊疗规范时,民法典第1222条过错推定规则的适用,以及行政调解与司法审判在证据采信上的衔接,对规范基层诊所诊疗行为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