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张某诉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15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母亲前往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悦动健身中心”二楼休息区。该区域临时搭建了一处用于举办亲子互动的充气城堡设施。下午14时30分许,因局部风力较大且固定扣件松动,充气设施突然发生结构性倒塌。张某被倒塌的充气垫及支架砸中头部及右臂,当场昏迷。现场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20,张某被送往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经诊断为颅脑损伤及右尺骨骨折,经司法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介入调查,认定该健身中心未对临时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张某家属与健身中心就是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为八级伤残。法院调取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现场监控照片,证实健身中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健身中心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对临时设施的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其管理疏忽导致未成年人受伤,应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鉴于张某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严加管束义务,可酌情减轻侵权人部分责任,但鉴于设施倒塌的主要原因为设施本身安全隐患,侵权人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判决某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2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临时设施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经营者需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通过引入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认定,强化了经营者合规经营的责任,对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