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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景区管理公司公共场所安全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正值“五一”黄金周,某国家5A级景区举办大型民俗文化节,人流量激增。受害人张某作为游客购票入园。当日雨后,景区内部连接主展馆的木质栈道因排水不畅长期积水,且未铺设防滑垫。张某在参观过程中,因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导致右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医院紧急救治并住院一个月,产生大量医疗费。事后,张某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残等级为十级,并确认需专人护理。张某认为景区作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区域涉及部分游乐设施,景区未提供完善的设施安全检测报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5万元。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如清洁工作业遗留水渍)及景区警示标志是否充分产生争议。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景区当日的人流监控、清洁记录以及事发路段的设施安全检测报告。同时,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确认伤残等级为十级,护理期为30天。法院查明,景区虽设置了少量“小心地滑”警示牌,但在人流密集且路面湿滑的关键路段,警示标志数量不足且不明显,未尽到与其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景区管理公司作为经营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及时清理湿滑路面且警示标志不充分,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无证据证明有直接侵权的第三人,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结合司法鉴定意见,核定张某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总计42.5万元。最终判决某景区管理公司赔偿张某42.5万元,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安全管理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景区在举办群众性活动时,对地面湿滑等安全隐患的排查与警示义务标准。警示标志的“充分性”需结合人流密度和危险程度综合判断。同时,强调了经营者补充责任的适用边界,在无直接侵权第三人时,经营者需承担直接赔偿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水平。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