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父母前往某市体育中心游泳馆。在更衣室与淋浴区之间的通道处,设有用于分隔干湿区的金属护栏。该护栏高度不足1.1米,且底部与地面存在约15厘米的空隙,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或防攀爬设施。张某在奔跑玩耍时,试图翻越护栏,因护栏结构不稳且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其摔倒并重重撞击在坚硬的地砖上。经送医诊断,张某右侧股骨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事后,张某家属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查该场馆未定期维护特种设备及公共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张某住院治疗期间,某医院病历显示其伤情严重,需长期康复。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确认为十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经营者责任划分产生争议。经查,无证据表明有第三人直接侵权,损害主要源于护栏缺陷。法院认定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某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对张某的损害后果承担100%的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320,000元。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对未成年人更高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受害人存在轻微过失,若设施存在严重缺陷,经营者仍需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有助于推动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完善设施安全标准,保障未成年人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