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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国际大酒店及赵某公共场所安全保护义务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日,下肢残疾的张某佩戴助行器入住某国际大酒店,计划体验酒店顶层旋转餐厅的观光设施。当日,酒店安保人员赵某在巡逻时发现张某行动不便,但未按规定提供必要协助或引导,亦未对拥挤区域设置隔离。张某在自行前往观光区途中,因地面湿滑且避让人群摔倒,头部撞击大理石地面。监控视频显示,事发时赵某正在远处玩手机,未加干预。张某经抢救无效,经鉴定为颅脑损伤致重度残疾,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张某家属向文旅局投诉酒店安全管理缺失,要求赔偿。经核算,张某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95万元。张某遂提起诉讼,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安保人员赵某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经审理,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的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确认为一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及酒店责任性质产生争议。经法庭调查,未发现其他第三人直接撞击张某,损害主要源于酒店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法院组织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调解,但因责任比例认定分歧未果,依法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某国际大酒店未尽到《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保人员赵某系职务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鉴于张某为残疾人,酒店应负有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酌定酒店承担100%赔偿责任。判令某国际大酒店赔偿张某残疾赔偿金、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95万元。驳回张某对赵某个人的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2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酒店等经营场所对残疾顾客负有高于普通顾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安保人员失职不直接承担个人赔偿责任,但经营者需承担补充或全部侵权责任。判决强化了公共场所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责任,具有典型的教学与示范意义。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