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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72岁的张某因腰椎间盘突出至某市人民医院康复科就诊,医生建议进行牵引理疗。住院期间,理疗师赵某在操作时未严格核对张某的影像学资料,误将高强度牵引参数应用于张某急性期椎体,导致张某突发下肢剧烈疼痛及麻木。医院未及时停止治疗并安排进一步检查,致使张某神经压迫症状加重,确诊为椎间盘突出伴神经根严重受损。张某后续需长期卧床及手术治疗,造成误工、护理及额外医疗支出。张某认为医院存在治疗过错且延误病情,遂提起诉讼。

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委托司法鉴定,认定医院在康复理疗过程中违反诊疗规范,操作不当与张某病情延误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主要责任。张某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事实清楚,重点审查了医疗费票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维持过错认定,调整部分护理期计算标准。

判决结果

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市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张某各项损失共计38,000元,医院赔偿其中70%即26,600元。该金额落在1万元至5万元区间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康复理疗中严格核对病历与影像资料的重要性,警示医疗机构在老年患者治疗中需履行更高注意义务。同时,规范了医疗费票据在因果关系认定中的证据效力,对同类医疗损害纠纷具有示范意义。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