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张某诉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张某诉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12日,游客张某(化名)前往某市火车站候车大厅。当日大厅地面湿滑,且安检口与进站口之间设置有一处临时隔离栏,该隔离栏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底部未做固定处理,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张某在通过该区域时,被未固定的隔离栏绊倒,头部及右下肢猛烈撞击地面。经送医诊断,张某右侧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经手术治疗后遗留右膝关节功能障碍。经司法鉴定,张某伤残等级为九级。张某因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与火车站运营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本案经民事一审审理。法院委托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对张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及营养期进行鉴定,确认其构成九级伤残。庭审中,双方就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或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产生争议。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医院病历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认定火车站运营方未及时清理湿滑地面且未妥善安置临时隔离设施,存在重大安全管理疏漏。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市火车站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张某摔倒受伤,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鉴于张某自身行走时未尽完全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酌定火车站运营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最终判决火车站运营公司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150,000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9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设置临时设施时的严格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存在游客自身疏忽,若经营者未消除明显安全隐患(如未固定障碍物、无警示),仍需承担主要侵权责任。有助于提升公共场所安全管理标准,保障公众出行安全。

分类:公共场所安全伤害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