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某游泳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7月12日下午,12岁的张某随母前往某游泳馆游泳。该馆救生员擅离职守,未对深水区进行有效巡视。张某在池边玩耍时,遭同场一名成年男子李某推搡后跌入深水区。李某随即逃离,张某因无人及时施救,溺水身亡。事后,张某家属多次向游泳馆投诉,要求披露救生员资质证明及水质、设施合格检测报告,但馆方以内部规定为由拒绝提供具体数据,仅口头承诺整改。经鉴定,张某系溺水窒息死亡。馆方在事故发生后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存在严重管理疏漏。
审理过程
张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某游泳馆承担赔偿责任。审理中,法院依职权调取了游泳馆的运营记录,证实救生员当时不在岗。针对馆方提出的设施合格抗辩,因无法提供事发时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法院结合现场监控视频,认定其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证人证言证实馆方在事发前曾收到关于救生员缺位的投诉但未加理会。
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某游泳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张某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鉴于直接侵权人李某已逃逸且暂无法追责,游泳馆作为经营者应承担最终赔偿责任。判决某游泳馆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80,000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定为80,000元,符合5万元至10万元的要素范围。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9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第三人侵害情形下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经营者未提供设施合格证明且管理缺失,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强调了未成年人保护中经营者更高的注意义务,对规范游泳馆等高风险场所运营具有典型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