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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康安诊所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5月10日,患者张某因急性阑尾炎前往某康安诊所就诊。接诊医生李某在未进行详细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血液指标化验的情况下,仅凭肉眼观察,误诊为普通肠胃炎。李某开具了含有高剂量非甾体抗炎药复方制剂,并建议张某回家服药观察。张某服药后出现剧烈腹痛及休克前兆,家属紧急将其送往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但张某因药物诱发急性肝衰竭合并多器官功能衰竭,于次日不幸死亡。经调取诊所病历,发现其未记录详细查体过程,且用药剂量远超说明书推荐标准。张某家属认为诊所存在严重用药过错,遂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经一审法院审理,双方就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争议较大。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指出,某康安诊所医生李某违反诊疗规范,未履行充分注意义务,存在明显的用药错误及用药不当行为,该过错与张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鉴定结论认定诊所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某康安诊所因用药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鉴于患者自身疾病基础,酌情认定诊所承担80%的赔偿责任。经核算,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合计约120万元,扣除医保已支付部分,判决某康安诊所赔偿张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5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21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体现了基层诊所因缺乏规范诊疗流程导致用药错误的严重后果。通过司法鉴定明确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关联,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警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循诊疗规范,强化用药安全意识,保障患者生命安全。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