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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2年3月,新生儿张某因早产入住某市第一人民医院新生儿科。住院期间,患儿出现发热、呼吸困难等症状,医院初步诊断为新生儿败血症。经紧急抢救无效,患儿于入院第12天死亡。尸检报告显示,患儿系因院内获得性耐甲氧西林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引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经查,医院在患儿入住后未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隔离病房消毒记录缺失,存在明显的感染防控过错。事发后,家属与医院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但就是否构成药物损害或院感责任及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

法院受理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医院违反《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关于感染防控的规定,其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主要因果关系。原告主张医院存在药物损害,但无充分证据支持。庭审中,双方就是否采信鉴定意见中关于责任比例产生争议,最终法院结合鉴定意见及诊疗规范,确认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某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张某的死亡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420,000元;三、鉴于患儿死亡给家属造成严重精神痛苦,且具体精神损害抚慰金金额在诉前调解中未确定具体数值,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18条、第一千二百21条、第一千一百83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新生儿院内感染的举证责任分配,强调了医疗机构感染防控义务的法律边界。在调解未果进入诉讼后,法院严格依据鉴定意见采信因果关系,对精神损害抚慰金在金额未确定情况下的酌定提供了裁判指引,有助于统一类案审理标准。

分类:医疗事故伤害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